112學年度寒假招募實習開放申請
  • 申請時間:112/12/11~112/12/22
  • 申請方式:請參考下列實習規範,並下載實習申請表,連同申請文件寄至b8921009@gmail.com。實習申請表.docx

實習規範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物保存維護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廣文物保存,提供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在學學生至本中心學習實務機會,以增進學生更加瞭解修復工作的實際狀況。 
  2. 本中心受理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在學學生申請實習,申請實習學生以曾修習本校辦理文物保存學分學程相關課程者為優先。
  3. 受理學生申請實習之業務範圍,包含本中心相關工作領域。接受實習申請之人數,由本中心視實際需求決定。 
  4. 學生實習申請作業,申請實習以寒暑假為主,實習總時數以不少於 200 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得視需要個案辦理。
  5. 學生實習申請,除實習申請表之外,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一)個人簡歷、(二)歷年成績單、(三)實習計畫書(含實習動機與目的、曾修習相關課程、預期成果等;不限格式)。
  6. 本中心將指定人員擔任實習輔導員,依實習生之實習情況、予以評量;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循業務專責人員之督導與考核。
  7.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每週應提交實習工作週誌;於實習結束日起 1 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字 數 2000 字以內);未繳交者,本中心不開具實習證明。
  8. 實習生義務學習文物修復實務經驗,本中心不付給報酬(含薪資、誤餐、保險及津貼)。
  9.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依本中心規定辦理簽到退及請假手續。實習時數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
  10. 實習生未經本中心許可,不得擅自拍攝、列印、複製、引用以及對外發表本中心未經公開發表之所有資料。
  11. 實習生若未遵守本中心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經實習單位考核不適任或其他損害 本中心名譽,本中心有權中止實習。
  12. 實習時數期滿且考核合格者,由本中心核發實習證明書。
  13. 本中心保留更正寒暑期實習名額及實習內容的權利